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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源依據: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(96.6.6修正)

依第二條規定,其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、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,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:

第一類建築物
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一百五十個,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二萬四千平方公尺

第二類建築物
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三百六十個,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四萬八千平方公尺

第三類建築物
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一百八十個,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四萬八千平方公尺

第四類建築物
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二百個,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萬平方公尺

第五類建築物
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,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另定之

  • 基地周邊現況
  • 基地開發交通影響分析
  • 停車場規劃與設計
  • 交通改善措施與建議